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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的除外。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械具。對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械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械具。
標簽: 未成年人 現實危險 公安機關
微資訊!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否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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