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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 "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夫妻之間借款,離婚后,這筆賬該如何算呢?鎮江揚中就有一對夫妻,丈夫向妻子借款 200 萬元,離婚后竟拒不歸還。日前,揚中法院判決支持妻子的訴求。
黃女士和李先生自幼相識,兩人于 2013 年 2 月登記結婚。黃女士家境殷實,在其結婚前,黃女士父母就給黃女士近 150 萬元現金及 100 萬定期存折,婚后其父母也繼續補助女兒近百萬元。婚后,李先生因其父親的企業需要資金多次向黃女士借款,黃女士將其婚前財產及婚后通過貸款等方式取得的款項全部借予李先生,李先生未能全額償還。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女士數次向李先生催要借款,李先生認可尚欠 200 萬元未能償還。2020 年 12 月,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后,黃女士向李先生催要該款項,李先生以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為由不予償還。后黃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立即償還借款 200 萬元的同時承擔逾期還款利息。
揚中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然曾系夫妻關系,但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法律上并沒有對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作為民事主體,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仍屬于民事借貸行為,產生糾紛時,應適用有關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規定。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微信聊天記錄與黃女士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雙方之間的銀行轉賬交易明細,能夠相互印證,形成有效證據鏈,黃女士主張個人借款給李先生 200 萬元,證據充分,雙方之間借款關系依法成立。黃女士與李先生離婚后,李先生拖延至今未能履行還款義務,顯屬不當。故判決李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黃女士借款 200 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一審判決后,李先生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鎮江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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