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資料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省直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指定的商業銀行(簡稱“受委托銀行”),向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發放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一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簡稱“一手房貸款”)、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簡稱“二手房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簡稱“商轉公貸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及組合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含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簡稱“借款人”)。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12個月以上;
2.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正常,且繳存至申請貸款前2個月(補繳的不計)。
(二)申請貸款的房產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長沙行政區域內;
2.申請一手房貸款的房產應當屬于省直中心認證簽約的樓盤或為已辦理了不動產權證的現房;
3.申請二手房貸款的房產應當產權明晰,無債務糾紛,未設定居住權,符合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規定的市場流通條件;
4.商轉公貸款用于抵押的房產應當產權明晰、足值,無債務糾紛、債權分割等情況,未設定居住權。
(三)借款人及配偶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個人征信記錄良好;
2.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省直中心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質押,或有擔保人提供擔保(組合貸款應當采取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
4.現無房或已有一套住房;
5.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均不得超過2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各算1次貸款次數;
6.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為發生在貸款申請前1年以內;
7.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未終止的住房公積金“約定提取”;
8.上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需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方可申請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9.借款人及配偶在多個中心有住房公積金正常或封存賬戶的,應在申請貸款前進行賬戶合并或銷戶。
第六條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購買第三套住房的;
(二)申請貸款前,以購房名義辦理了本套房住房公積金提取的;
(三)現有一套住房產權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再購(建)房的;
(四)為他人提供貸款擔保尚未解除的;
(五)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依規凍結、限制的;
(六)購買別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住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房屋用途或性質,按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顯示的為準);
(七)在申請貸款前24個月以內個人征信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單張貸記卡或單筆貸款連續逾期3次以上的;
2.貸記卡、房貸或其他經營性、消費性貸款合計逾期6次以上的;
3.當前逾期未歸還的。
(八)虛構勞動關系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的;
(九)離婚前家庭已有兩套住房,且在離婚后2年以內,兩套房產還在雙方或一方名下,再次購房的;
(十)與他人置換房產的。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以整年計算,最短為1年,最長可延長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但不得超過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為10年,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八條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借款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上浮10%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受委托銀行政策執行。
第九條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首付款比例、家庭負債、還貸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60萬元。借款人貸款額度的計算公式為:
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xN倍數
N倍數根據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確定。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計算貸款額度;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近6個月停繳的,其賬戶余額不計入貸款額度測算,繳存基數也不計入家庭月收入。經測算,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低于20萬元的,按20萬元核定。
(二)貸款額度不高于扣除規定最低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房屋總價款。省直中心規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現無自住房,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20%。
2.借款人及配偶現有一套自住房,首套房未貸款或已結清,再次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屬于長沙市限購區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60%;所購房屋不屬于長沙市限購區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20%。
3.借款人及配偶現有一套自住房,該套房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尚未結清,再次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屬于長沙市限購區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60%;所購房屋不屬于長沙市限購區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30%.
4.申請組合貸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60%。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額度由受委托銀行審批確定。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為首套房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工程實際結算費用的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工程實際結算費用的60%。
(三)借款人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與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資收入之比不得超過50%,借款人及配偶在省直中心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計入每月償還貸款本息。確定配偶月工資收入方式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社保繳費證明提供的繳費基數確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也未繳社保的,按長沙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會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確定。
(四)借款人與他人(非配偶)共同購買住房的,其房屋總價款按借款人所占產權比例核算(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平均份額核算)。
(五)二手房貸款、商轉公貸款所抵押的房產總價款高于評估價值的,貸款額度按評估價值計算對應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工程結算費用高于評估價值的,貸款額度按評估價值計算對應比例。
(六)商轉公貸款額度除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規定的比例外,不得超過原貸款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剩余本金。
(七)質押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質押物到期日應當晚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日。
第四章貸款辦理
第十條貸款資料
借款人除提供基本資料外,還應根據貸款類別提供相應資料。
(一)基本資料
1.《湖南省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港澳臺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3.借款人及配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4.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不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5.在省直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銀行開立的還貸卡;
6.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購房地縣級以上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房產情況證明;
7.借款人或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近1年繳存流水和基本情況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繳存職工需進行賬戶凍結并顯示凍結信息;
8.申請組合貸款的,還應根據受委托銀行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二)一手房貸款資料
1.《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⒉.首付款發票。
(三)二手房貸款資料
1.二手房網簽合同或買賣協議;
⒉.售房人和房屋產權共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狀況證明;
3.房屋產權共有人簽署的《同意出售意見書》;
4.所售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5.售房人收款銀行卡。
(四)商轉公貸款資料
1.《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購房屋為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買賣協議和《契稅完稅憑證》);
⒉.原貸款銀行的《借款合同》(含抵押物信息);
3.原貸款銀行貸款還貸卡、近1年還款流水及剩余本金清單(加蓋貸款銀行業務章);
4.抵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資料
1.在城市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翻建提供),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憑證;
2.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復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提供);
3.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部門出具的C級、D級危房鑒定書,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憑證,施工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貸款申請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真實完整的申請資料,并配合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銀行進行貸款審核。
第十二條貸款受理
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對于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貸款申請應予當場受理;不符合條件或申請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將原因告知借款人。
第十三條貸款審批
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結合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家庭收入與債務、個人征信、購房情況等,對其償還能力和風險程度等進行全面審核,在6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審批并將結果告知借款人。
第十四條合同簽署
省直中心、受委托銀行、擔保人與借款人(及配偶)、抵(質)押人共同當面簽署《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合同》或
《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合同》。
第十五條抵(質)押登記
借款人(抵押人或質押人)按省直中心要求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將《不動產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書》或質押證明交存于省直中心保管。
第十六條貸款發放
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經省直中心核驗抵押權證后,于3個工作日以內發放貸款。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的擔保采取住房抵押加擔保人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和貸后資產管理服務的方式進行。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采取住房抵押加擔保人全程連帶責任的擔保方式。
第十八條擔保人為借款人向省直中心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和貸后資產管理服務,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約償還貸款時,擔保人承諾按省直中心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擔保人應當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合同》或《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合同》,約定各方權利、責任與義務。
(二)借款人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并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在辦理抵押前,應當沒有出租,沒有設立居住權。擔保責任范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三)擔保人發生變更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未經省直中心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四)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變賣、重復抵押、抵償其他債務、饋贈、設立居住權等。
(五)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為:自抵押權人預告登記之日起至抵押登記辦妥之日止。對于超過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期間的貸款,擔保人為借款人向省直中心提供貸后資產管理服務,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償貸款本息之日止。
第十九條―質押.質押貸款是指省直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省直中心認可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權利憑證作為質押權利而發放的貸款。
(一)質物應當為憑證式國債、受委托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
(二)以有價證券質押的,省直中心必須核實其真實性,并辦理支付登記手續;質押期間,出質人對用作質物的權利憑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三)省直中心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的同時,出質人應將確認的有價證券交付省直中心,質押擔保的期限自有價證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償貸款本息之日止。
第六章貸款回收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當恪守信用,履行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按時足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計算公式如下:
等額本息法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貸敞月數/r(1+月利率)箭敲月數-1]
等額本金法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總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應當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在貸款期限內,經省直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結清全部貸款,并按原合同利率和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還本。
第二十三條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在正常還款期間,借款人可使用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或自有資金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或提前結清貸款。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的,還款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按還款日貸款利率和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并按剩余貸款本金和剩余貸款期限重新計算月應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的次月進入還款期,還款日為每月20日(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還款時間按受委托銀行規定)。貸款期間,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足額償還貸款的,記為逾期。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約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合同終止,省直中心將抵(質)押的不動產權利證書或權利憑證等資料返還給借款人。
第七章貸款合同變更
第二十六條貸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協商同意,并就有關變更內容依法簽訂補充協議。各方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及附件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擔保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擔保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遺產或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同意繼續履行借款人簽定的貸款合同的,由其代借款人履行債務;不同意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在該債權未獲清償前,有權將該抵(質)押物變現以清償借款人的債務。
第八章貸后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當對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履約情況、擔保人擔保能力、押品管理等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并采取措施,確保貸款資金及債權安全。借款人應按《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合同》或《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借款人違反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相關規定的,省直中心將依據《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近6個月”“近1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 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