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溫津貼領取條件
福建省境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相關資料圖)
如果有以下情況:
用人單位也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嚴格執行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時間規定
1.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用人單位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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